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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繳納贈與稅的贈與標的物,如果是設有抵押權的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說,縱使債權金額較抵押權登記金額低,也不用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繳稅。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擁有第三人A一筆500萬元的債權,A因此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600萬元給甲,設定抵押權登記金額高於甲的債權500萬元。
甲在取得該抵押權之後,決定將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移轉給其子乙,原本擬提供抵押權登記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指出,甲需繳納的贈與標的物贈與稅,並非較高的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而是原債權5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財產,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當贈與人以不動產所設定的抵押權做為贈與物時,國稅局認為,因普通抵押權為一種擔保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依民法第860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
基於民法的精神,國稅局指出,抵押權並非獨立的財產權,且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成為可讓與或做其他債權的擔保物,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移轉,才能發生效力。
台北市國稅局依據前述案例表示,甲將其抵押權贈與給兒子,在申報贈與稅時,應提示與債權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按照實際債權金額500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
【2009-07-06/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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