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的擔保品,若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國稅局在計算擔保品價值時,會先扣除這一項。 欠稅不繳可能將被限制出境,提供足夠的擔保品可以解除出境限制,但提供已有抵押的不動產,納稅人常錯誤評估擔保品的價值,無法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核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欠繳營業稅250萬元,又未提供相當擔保,報請限制甲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甲公司欲提供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各一筆,作為甲公司應納稅款之擔保,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解除負責人A君的出境限制。
但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所提供的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擔保品的估價,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因此甲公司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經估價後總值為772萬元(500萬元×1.4+60萬元×1.2)。
但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扣除1,000萬元後,擔保品的價值已不足以擔保甲公司所積欠的稅款,最後仍無法解除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
【2009-07-21/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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