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民錢玫利向國產局標得大里市德芳段土地,未料國產局將另筆土地出售給洪奇壁,致使錢的土地成為「袋地」對外無聯絡道路,遂請求土地通行權,法官以民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昨判決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
錢玫利94年12月間,向國有財產局標得大里市德芳段320地號土地,面積為406平方公尺,次年初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至98年7月間,國有財產局竟將第323號土地出售給洪奇壁,使洪併入原所有的322號土地內,造成錢玫利所有的320地號土地,無對外聯絡道路。
錢玫利強調320地號土地為住宅區,雖不能興建房屋,但仍可申請雜項建照,土地仍有利用價值,請求通行國有財產局第325號土地、以及洪奇壁所有的322地號土地。
洪奇壁強調錢玫利的320地號土地,未面臨計畫道路,無法單獨申請建築使用,自不能發揮「袋地」的經濟效用,錢玫利要求他提供土地供其通行,顯無理由。
不過,法官認為現今社會使用汽車代步及負擔裝載運送功能的普遍情形,不應強求土地所有權人以徒步方式通行鄰地。
法官以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的道路,致不能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為依據,判決錢玫利的通行權存在。
【2010-05-06/聯合報/B2版/大台中綜合新聞】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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