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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用途 改課地價稅 【台南訊】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作非農業使用者,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指出,農地上建築房屋而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建造執照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興建工廠或體育館場等,則依實際動工年期自次年度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納稅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事實消滅,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因此逃漏稅捐者,將被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臺南市稅務局(06211-9611(張傑)

2010-01-23/經濟日報/C8/稅法天地】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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