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建商仲介售屋糾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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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房市問答》簽訂契約房屋遭查封 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
楊宗灝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新竹陳先生問:我已簽定房屋買賣契約,不過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房屋所有權卻遭賣方之債權人查封,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答:若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則出賣人即有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受人之義務。而簽訂契約後,系爭房屋始遭查封,以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陳先生應先審視買賣契約內容,如有規定,自得先依契約約定主張出賣人有違約情事,進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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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簽約再解約 須給付仲介服務費
楊宗灝/桃園報導
現代人買屋賣屋,委託仲介是許多民眾選擇方式,不過究竟簽約後能否片面解約?絕大多數買賣糾紛就此而來。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指出,委託人在簽約後反悔,或無故解除委託契約,依法還是必須給付仲介服務費用。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表示,房屋仲介買賣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就在於合約簽定後悔約、解約是否應償付仲介服務費用問題。舉例來說,民眾委託仲介出售房屋,並簽定合約後,儘管買賣雙方不成立,仍無法要求委託仲介退還服務費。

 引起類似糾紛原因絕大多數來自民眾對價格認知,或貸款能力不足等情形,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說,民眾常誤認房屋買賣必須等完全交屋後,才要給付不動產經理人報酬,實際上不論房屋仲介或經理人在法律上都扮演居間角色,一旦簽定委託契約,就要履行報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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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地產王/綜合】

  過去民眾買到問題屋,要不就是自認倒楣,要不就是興訟不休,最後還可能不了了之,不過,現在行政院消保會將修訂購屋買賣契約,未來民眾若是買到問題車或問題屋,可先要求銀行停止撥款,避免辛苦積蓄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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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差別 家舜不動產商行被罰2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8)日委員會議通過,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因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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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廣告糾紛多實際走一遭最安心
根據房仲業一項調查,消費者在選擇房仲業時,會受到哪些資訊來源影響?有4成左右消費者是依據「廣告」為搜尋時第一印象,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今年第2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共有413件,其中隱瞞重要資訊就占44件,比例高達10.6%。不少房仲業圖文並茂的廣告,以近交流道、捷運站或位明星學區內、近綠地公園為強烈訴求,提醒消費者,這往往與實際認知有所落差,建議親自走一趟確認清楚,以免造成購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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