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3
簽約再解約 須給付仲介服務費
楊宗灝/桃園報導
現代人買屋賣屋,委託仲介是許多民眾選擇方式,不過究竟簽約後能否片面解約?絕大多數買賣糾紛就此而來。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指出,委託人在簽約後反悔,或無故解除委託契約,依法還是必須給付仲介服務費用。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表示,房屋仲介買賣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就在於合約簽定後悔約、解約是否應償付仲介服務費用問題。舉例來說,民眾委託仲介出售房屋,並簽定合約後,儘管買賣雙方不成立,仍無法要求委託仲介退還服務費。

 引起類似糾紛原因絕大多數來自民眾對價格認知,或貸款能力不足等情形,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說,民眾常誤認房屋買賣必須等完全交屋後,才要給付不動產經理人報酬,實際上不論房屋仲介或經理人在法律上都扮演居間角色,一旦簽定委託契約,就要履行報酬給付。

 邱創智進一步解釋說,目前市場上許多委託賣方常以與買方取得協議為由,解除委託契約,但完稅、貸款、過戶甚至至交屋等過程,均屬買賣雙方履行簽定契約行為,法律上與居間仲介業站在協助立場,並不能擔保交易一定成功,就算買方賣方同意解除委託契約,也必須給付相關服務報酬。

 在交易過程中,除非仲介刻意隱瞞產品重大瑕疵,或未盡應盡責任,例如促使海沙屋、輻射屋、凶宅等產品成交,否則買賣雙方是不能任意解除委託契約。邱創智提醒民眾,為免不必要仲介糾紛,委託前應對產品有一定程度認知,才能避免訴訟紛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廣信顏光儀估價師 的頭像
    廣信顏光儀估價師

    顏光儀估價師,一個關於地理資訊系統、不動產估價、都市計畫及建築設計的分享

    廣信顏光儀估價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