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7
《房市問答》簽訂契約房屋遭查封 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
楊宗灝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新竹陳先生問:我已簽定房屋買賣契約,不過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房屋所有權卻遭賣方之債權人查封,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答:若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則出賣人即有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受人之義務。而簽訂契約後,系爭房屋始遭查封,以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陳先生應先審視買賣契約內容,如有規定,自得先依契約約定主張出賣人有違約情事,進而解除契約。

 如契約未有相關規定時,於簽訂契約後始發生系爭房屋遭查封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有債務不履行之事,陳先生得依民法第349條、第256條之規定解除契約,復依同法第226條、第260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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