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是台灣很大的土地問題,使用中的協議處理,以及權利移轉時的處理權利與義務,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共有人愈多,意見就愈多,被卡住的問題也會相對增加,一旦共有土地無法處理,接續到下一代時,所有權再經一次繼承分配,問題就更加複雜了,一代一代,幾盡無解。

權利移轉問題不易解決,但至少使用中的問題要簡化。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放寬共有土地建物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但是此一優惠的前提條件為,每個共有人經過「書面協議」以及「分層管理使用」,並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才能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的課徵,一般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相差達5倍之多,因此對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以及適用於自用住宅條件的面積大小,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權益。

依財政部日昨發出的解釋令,地價稅中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放寬以「該樓層房屋占全部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假如兄弟2人共有一塊土地,地上建物2層樓,兄住1樓,出租給人做營業用;弟住2樓,設定戶籍,並為自住使用。

以前規定是弟弟擁有土地1/2,也有建物1/2所有權,所以在地價稅中,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比例,只有土地面積的1/4(土地1/2乘上建物1/2);另外的3/4要課一般稅率。 財政部昨天的解釋令放寬為,弟弟居住的第2樓,占全部土地的面積1/2,所以土地的1/2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千分之2,另一半課徵一般稅率千分之10,並須有分層管理的協議書為憑證。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資料整理:廣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總經理 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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