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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光儀估價師,一個關於地理資訊系統、不動產估價、都市計畫及建築設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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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關於地理資訊系統、不動產估價、都市計畫及建築設計的分享。顏光儀估價師目前為台大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碩士生,專業資格:第一屆高考及格不動產估價師、RICS(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資深測量師、中華民國仲裁人、不動產經紀人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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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日 201020:04
  • 簽訂契約房屋遭查封 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
















2010/05/27
《房市問答》簽訂契約房屋遭查封 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
楊宗灝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新竹陳先生問:我已簽定房屋買賣契約,不過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房屋所有權卻遭賣方之債權人查封,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答:若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則出賣人即有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受人之義務。而簽訂契約後,系爭房屋始遭查封,以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陳先生應先審視買賣契約內容,如有規定,自得先依契約約定主張出賣人有違約情事,進而解除契約。


 如契約未有相關規定時,於簽訂契約後始發生系爭房屋遭查封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有債務不履行之事,陳先生得依民法第349條、第256條之規定解除契約,復依同法第226條、第260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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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日 201020:02
  • 簽約再解約 須給付仲介服務費
















2010/06/03
簽約再解約 須給付仲介服務費
楊宗灝/桃園報導




現代人買屋賣屋,委託仲介是許多民眾選擇方式,不過究竟簽約後能否片面解約?絕大多數買賣糾紛就此而來。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指出,委託人在簽約後反悔,或無故解除委託契約,依法還是必須給付仲介服務費用。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室表示,房屋仲介買賣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就在於合約簽定後悔約、解約是否應償付仲介服務費用問題。舉例來說,民眾委託仲介出售房屋,並簽定合約後,儘管買賣雙方不成立,仍無法要求委託仲介退還服務費。


 引起類似糾紛原因絕大多數來自民眾對價格認知,或貸款能力不足等情形,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說,民眾常誤認房屋買賣必須等完全交屋後,才要給付不動產經理人報酬,實際上不論房屋仲介或經理人在法律上都扮演居間角色,一旦簽定委託契約,就要履行報酬給付。


 邱創智進一步解釋說,目前市場上許多委託賣方常以與買方取得協議為由,解除委託契約,但完稅、貸款、過戶甚至至交屋等過程,均屬買賣雙方履行簽定契約行為,法律上與居間仲介業站在協助立場,並不能擔保交易一定成功,就算買方賣方同意解除委託契約,也必須給付相關服務報酬。


 在交易過程中,除非仲介刻意隱瞞產品重大瑕疵,或未盡應盡責任,例如促使海沙屋、輻射屋、凶宅等產品成交,否則買賣雙方是不能任意解除委託契約。邱創智提醒民眾,為免不必要仲介糾紛,委託前應對產品有一定程度認知,才能避免訴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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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建商仲介售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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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五 201015:51
  • 買到瑕疵屋?銀行止付將上路!

【網路地產王/綜合】
  過去民眾買到問題屋,要不就是自認倒楣,要不就是興訟不休,最後還可能不了了之,不過,現在行政院消保會將修訂購屋買賣契約,未來民眾若是買到問題車或問題屋,可先要求銀行停止撥款,避免辛苦積蓄付諸東流!
■ 定型化契約新修 增訂瑕疵屋止付條款
  李先生花了畢生積蓄,買了一棟中古屋,原本以為成家的夢想終於實現,沒想到買了之後,才發現買到的是海砂屋,李先生氣的跳腳,眼看幾百萬就這樣沒了!難道購屋族只能這樣,傻傻自認倒楣嗎?鑒於購屋糾紛層出不窮,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通過了「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現在就等金管會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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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建商仲介售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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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9 週五 201020:37
  • 未告知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差別/房仲資訊揭露不清遭罰20萬

未告知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差別 家舜不動產商行被罰2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8)日委員會議通過,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因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輩子購屋的次數有限,因此訊公開透明很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要採哪種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
公平會指出,一般購屋人對於相關資訊,相對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因此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交易過程中,應將資訊充分告知購屋人,並宜以書面方式告知,以使購屋人確實、充分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與替代關係,倘若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卻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機會,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據公平會調查,家舜不動產商行與購屋人所簽訂之「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為斡旋金契約,該商行雖辯稱在交易過程中,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但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是以家舜不動產商行收取斡旋金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今日新聞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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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不清 家舜不動產遭罰20萬
家舜不動產商行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公平會認定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決議處以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所以資訊公開透明很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究竟要採用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
公平會指出,購屋人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相關資訊方面,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因此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仲介房屋交易過程中,應該將資訊清楚揭露給購屋人,最好能以書面方式告知,使購屋人確實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與替代關係。若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機會,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規定。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即時報導】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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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未充分揭露資訊 罰20萬
公平會今天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從事房仲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未充分揭露資訊,以供消費者選擇採用可替代的「要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與購屋人簽訂「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作為斡旋金契約,卻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本「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
公平會指出,這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家舜不動產商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資訊公開透明相當重要;並且購屋人對不動產資訊了解程度,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房仲交易過程中,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相關資訊告知購屋人,最好以書面方式告知。
公平會並表示,此案牽涉的斡旋金契約,內政部版本「要約書」所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內容及法律效果不同,採取何種方式,應由購屋人自行擇定。
公平會指出,經調查發現,家舜不動產商行辯稱在仲介交易過程,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但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
公平會表示,家舜不動產商行在收取斡旋金時,未充分揭露資訊,讓購屋人能確實了解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無法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
中國時報 【中央社】 2010-09-08
http://key88.net/article23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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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9 週五 201020:33
  • 售屋廣告糾紛多實際走一遭最安心 買房看、問、聽

售屋廣告糾紛多實際走一遭最安心
根據房仲業一項調查,消費者在選擇房仲業時,會受到哪些資訊來源影響?有4成左右消費者是依據「廣告」為搜尋時第一印象,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今年第2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共有413件,其中隱瞞重要資訊就占44件,比例高達10.6%。不少房仲業圖文並茂的廣告,以近交流道、捷運站或位明星學區內、近綠地公園為強烈訴求,提醒消費者,這往往與實際認知有所落差,建議親自走一趟確認清楚,以免造成購屋糾紛。


21世紀不動產行銷經理曹若琪說,通常房屋廣告載明房子近交流道或離捷運站距離多遠,或到達時間多久來表示,需留意計算基礎方式是以地圖上直線行走,還是以真正實際行走而得到距離,而花費時間多久,平日上下班尖峰時間與假日也差距甚大。建議還是依購屋者自身習慣,親自走一回測量看看,避免購屋後造成許多不便。



我國少子化人口發展趨勢日益顯著,許多購屋民眾為孩童未來著想,購屋地點會以鄰近知名學區,也漸成家有就學孩童第一考量。但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中心副理江怡慧提醒,新建大樓社區,通常學區規劃會配合都會區域再行調整,每一年學區總量管制依據行政區域、人口、交通及學校分布情形也有不同,所以最好方式就是親自跟當地里長查詢確認較可放心。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被大片綠地環抱環境,是每個民眾看屋列為重點之一,有時廣告文案上近公園,也許是指城市街地的一區或一角落小公園,帶著家人親自走一趟,感受公園帶來綠意盎然景觀,相信必可為居家生活多增添一分休閒樂趣。
曹若琪提醒,如廣告提到有「公園預定地」,民眾最好去申請地籍圖,然後到縣市政府查分區使用證明就能清楚明白,但有時攸關政府預算規劃,實在很難預期民眾何時可真正享受公園綠地。
工商時報 記者曾萃芝/台北報導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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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看、問、聽 不怕被削
當房市回歸供需基本層面,買賣雙方都很在意價格是否合理,房仲 業者表示,一般自住購屋者需求包括:區段、產品、價格與一個安居 快樂住宅夢,所以安全及透明資訊提供是消費者最需要的服務,「看 、問、聽」分辨法則不可不知,欲購屋者值得注意。
1、「看」─房地產網站,小心錯誤數據。21世紀不動產行銷部經 理曹若琪說,現在消費者都會先透過網路上搜尋,而目前各房地產網 路搜尋找屋功能已很強大了,不管是搜尋速度與篩選物件方式都甚人 性化,更有所謂「物件主題館」相當方便。
但要特別提醒,網路上資料難免會有遺漏或輸入錯誤情況發生,在 查詢或利用上須特別留意,以避免發生糾紛。
最近,內政部架設「不動產價格e點通」網站,提供全國房屋買賣 契約計4萬筆平均價格統計資訊,消費者可多加利用。
2、「問」─信賴的經紀人員,完整一次性服務。台灣不動產研究 中心副理江怡慧建議,最好選擇品位牌制度良好大型房仲業者,相對 可獲較安全保障。在這些各網站均可查尋到市場成交資訊,然而最重 要相關交易內容專業性及安全性,包括產權金融財務規劃均需專業人 員服務,多問問值得信賴的經紀人員,可從搜尋、帶看、議價、簽約 、交屋、做到完整一次性服務。
3、「聽」─附近鄰居多打聽,掌握居住環境。中信房屋行銷企劃 部副理江龍名說,向在地居民多打聽,實地走訪看看,對未來居住環 境掌握也就越清楚,有時候也須判斷左右鄰居透露訊息是否合理。
工商時報 記者曾萃芝/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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