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同時,另簽定高價假買賣契約,以取得銀行十成或以上的全額貸款。
2.銀行為爭即業績或人情壓力,刻意高佔擔保品價格。
3.銀行行員不了解不動產法令,因誤判而高佔擔保品價格。
4.銀行以國產局高價標售行情,做為當地標準行情而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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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21:17
證照制度是臺灣進步到現代化國家必經之路,亦是OECD國家倡導知識基礎經濟中,臺灣透過知識經濟的導入、專業分工之建立,重而邁進了新發展紀元之契機。
對於不動產市場而言,不動產估價制度與其專業技術人才證照制度的建立,已成為世界各國提升該市場之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首要重視之課題。
不動產估價制度之產生與不動產估價師法之創立,起草於民國70年代,卻遲至民國89年始得通過。即是因為有鑑於當時亞洲金融風暴以降,不動產價值的妥適性判斷對於金融體系之穩定,與不動產產業之活絡性,有著正面且息息相關之助益,惟制度建立之後,與其他土地技師、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一樣,均面對建築師此一龐然大物之挑戰。
建築師常論:「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因此有論者以為建築師可作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估價,並實質環境任意擴充至土地。
惟建築師之業務範圍是否真能包山包海?不無疑義。日昨報載黃昭閔先生就理論之論敘外,今謹就法律面探究之。
法有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理。建築師法除第16條規定外,其第3 7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責任、義務等事項。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於民國62年7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五四六九○七號令核定「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該業務章則是代表著民國6 2年以降建築師公會、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業務內容進一步之明確規範。
該章則第3條規定:「建築師之主要業務分為勘測規劃、詳細設計、現場監造。」第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辦理測量及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安全檢查、建築物造價鑑估,建築工程工料數量品質之鑑定。」另同章則第18條復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時,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一、建築物之安全鑑定。二、建築物之安全檢查。三、建築物之估價。四、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事項。五、代為供籌措建築資金或辦理工廠登記之有關圖件。六、辦理拆除工程有關事項。七、辦理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八、山坡地開發,及其依法需設工程技術人員常駐工地。九、其他各項各項相關之業務。」
前揭規定,在在規範建築師只能針對建築物之估價、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事項,相關業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予以規定,並未對於實質環境即建築土地賦予鑑估業務,而且均為建築師公會會員大會通過,以及主管機關核定。然而,建築師在估價師法通過後,卻表示其有土地實質環境之鑑估業務,除似乎侵犯到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範圍,並與法律面有所不符。
吾人對於建築師,因在專業分工、專業證照時代,導致業務範圍限縮,均有所體認與同情,也請建築師與主管當局體認侵犯到估價師之業務範圍,並將產生劣幣驅逐良幣,重回估價師法建立之前金融紊亂秩序之覆轍,違反金融巴薩爾協定有關擔保資產鑑價章節有關規定,因此影響臺灣金融體系信用評等,危及臺灣在國際資產評價國際社會之形象,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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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21:18
近來銀行房貸授信金額降低,建商同業公會甚至呼籲願意提供信保基金,要求提高放款成數。事實上,銀行擔保放款金額等於擔保品價值乘以放款成數,擔保品價值鑑估才是關鍵,倘若銀行恣意低估不動產價值,前項訴求等於無效。
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表示,特別是銀行若不合理評估不動產價值,又動輒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轉部分貸款金額為信用借款時,從中賺取差額利息,將嚴重影響借款人權益。
依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因此外商銀行或壽險公司為確認擔保品價值,多會委外交由不動產估價師客觀鑑估不動產價值,除與國際金融體系接軌外,亦在保障借款人權益。然而其他銀行多交由不具客觀性、獨立性的內部行員自行估價,不僅沒有不動產估價師國家考試證照,估值也不易掌握。
陳碧源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於民國89年創立,反映當時的亞洲金融風暴,欲透過估價師合理性鑑估,對於金融體系之穩定,與不動產產業之活絡性,有著正面之助益,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因此,民眾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申請房貸時,宜應請金融機構提供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來確認擔保品價值,免得被銀行無理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轉部分貸款金額為信用借款,支付較高的利息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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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評論
【 林英彥 中國地政研究所所長 】05/05/02
一、前言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最初是在民國35年10月28日公布,現行條文是於92年 3月14日修正者,全文共27條,是政府機關查估地價,用以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之法令依據,可見本規則與民眾之權益有非常密切之關係,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這套施行將近60年的規則,迄今還是缺失一大堆,有再度做大幅度修正必要,本文擬針對現行規則之缺失加以評論,以供參考。二、現行規則之缺失
規則如上述,是規範地價查估方法,而依據規則查估結果,直接用以課稅,這不僅牽涉到各筆土地價格之絕對值,更應兼顧各筆土地間之相對均衡,否則會造成稅負及補償上之不公平。另外,由於公部門之估價屬於大量估價之範疇,所以必需採取快速而公平合理之估價方法,因此下列事項必須在規則中明確規定。
地目別之判定基準:同一塊土地會由於地目不同而形成極大的價差,例如一塊土地當成農地估價與當成建地估價,其價格會相差數十倍,甚至超過百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問題在於實務上有許多土地之地目甚難判定,例如桃園中正機場附近有許多農地被改成停車場,這些土地該以何種地目估價,又如都市內有已經停工之工廠,周邊已經有很多住宅,在這種情況下,停工之工廠土地該以何種地目來估價,諸如此類問題,規則有予明定之必要。
估價單元之判定基準:所謂估價單元之判定基準,係指估計一筆或一宗土地所含蓋的面積範圍。在台灣地籍界線之劃分可以說極端混亂,實際利用時則常有數筆土地合成一宗,但也有一筆土地分成數宗利用之情形,而以往之估價均不問如何利用,一律以一筆為估價單元,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土地分割或合併後之價格,不可能是2-1=1或1+1=2,通常是會呈現2-1<1或1+1>2之現象,所以遇到數筆土地合成一宗,或一筆土地分成數宗利用時,應予如何估價,規則也有予明定之必要。
不同容積情況下之估價基準:台灣已經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而且有許多土地被劃分成不同的容積管制區,地政機關便將那些土地分割成二筆或三筆,然後逐筆估價,這犯了上述按筆估價的錯誤,應該是以土地利用單元來評估,但有不同容積問題,這該如何處理,規則也有予明定之必要。
農地、林地、漁池、牧地、原野地等所占面積很大,但這些土地該如何估價,規則並未加規定。軌道用地、寺廟用地、晒場等雜種地雖然不多,但也有規定估價方法之必要。
不規則形狀之土地非常多,對這種土地如何評估,規則並無指示。
路線價估價方法是處理大量土地估價最科學而合理之方法,但規則對路線價之設定方法、各宗地價格之計算方法等並未加規定。
地區間地價高低層次之掌握機制,更是隻字未提。
其他尚有許多缺失,不及在此一一列舉。
三、結語
我國現行之地價調杳估計規則如上述有眾多缺失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想要評估合理之地價,那無異緣木求魚,難怪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始終得不到社會大眾的信任,補救之對策,惟有從徹底修正該規則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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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
張金鶚:選後房價會下跌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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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需求動向調查顯示,政府健全房市措施,認為有效僅占約2成、無效近5成。政大教授張金鶚認為,選舉前房價不會有大幅波動,選後應可逐步下跌回歸基本面,他呼籲央行對土地建築融資應有更積極作為,以免產生「捉小放大」的負面觀感。
張金鶚指出,35.51%受訪民眾對於政府健全房市方案措施效果,認為無效、13.10%認為些微無效,認為有效僅有2成,顯示民眾對政府「打房」有相當疑慮。
張金鶚表示,政府應正視高房價存在,不能因為擔心打房造成經濟下滑就不做,如果經濟成為「泡沫化的經濟成長」,也無助於整體經濟成長動能。
至於央行升息半碼成效,張金鶚認為,房價應會逐步往下修正,力道效果如何要視政府作為,不過,升息並非房價向下調整關鍵,升息與否應從總體經濟來決定。如果政府態度讓民眾沒有信心,房價可能持續上漲,張金鶚表示,政府政策重要的是一致性,穩健往前走,最怕態度不明,讓市場紊亂。
張金鶚個人認為,選舉之前房價不會有大幅波動,但選後慢慢會恢復到市場基本面,他有信心市場力量是最大決定因素,民眾買不起不應強迫自己去買,如此民眾力量會讓市場得到房價紓緩的效果。
他呼籲,政府對建築業,特別是土地建築融資,呼籲央行應該有更積極作為,避免社會觀感認為政府在捉小放大,只對購屋者縮緊融資,但對蓋房子的人卻有更好融資,畢竟養地已造成民眾心中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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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中華電(2412)昨晚舉行線上法說會,眾所矚目的公司龐大土地資產究竟重估與否?中華電高層昨日首度透露,經初步研究國際各大電信業者做法,多以營業用土地用歷史成本價格為基礎、出售用地以市價法為原則,未來,中華電可望比照辦理,至於土地是否須全面重估?還未做出最後決定
中華電信線上法說會由董事長呂學錦、總經理張曉東及財務長葉疏3人共同主持,呂學錦首度表示,公司即將跨足四螢一雲市場,希望能夠提供包括觸控螢幕手機等多螢幕平台服務,並預定在最近宣布引進跨平台服務策略聯盟合作夥伴,市場人士表示,中華電與英特爾今(28)日將宣布Smart TV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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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藍鈞達、邱金蘭╱台北報導】
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最近金檢銀行房貸業務,發現不少銀行對土地建築融資採取「市場回收法」的新鑑價手法,讓建商大量套取資金,不但間接助長建商炒作房地產,也讓銀行曝露在高度風險,金管會和央行警告相關銀行改善。
官員指出,央行及金管會最近發現有銀行透過「市場回收法」過度融資,「市場回收法」是將土地及興建成本加上利潤的總金額,除以坪數,算出每坪價值,由於把建商預期回收的利潤也算進去,會讓每坪價值提高許多,而且建商估算利潤愈高,鑑價價值就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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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透過重建、整建、維護的方式,以改造實質的居住環境,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等權利人,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與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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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完成修法,公告地價將由現行三年一次改為每年重新規定一次,並可對短期出現異常波動地區的房地產,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
目前公告地價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並未能及時反映土地實際價值,內政部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讓公告地價可以每年重新規定一次,並由地方政府考量其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稅負能力等因素,以同年期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之一定比例定之。
另,現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調整一次,但無法在地價遇有明顯變動時,予以調整。修法草案新增機動性調整公告土地現值之規定,以能覈實反映土地持有成本,落實漲價歸公之精神。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說,每年重新規定公告地價,將使土地擁有者的地價稅逐年調高,打擊養地的建商;機動檢討公告土地現值,則是針對投資客或炒作房價者,未來在移轉土地時必須面對高額的土增稅。
資料來源:自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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