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芸婕╱台北報導】遺贈稅率調降後,房屋贈與風氣大盛,與其送給子女現金、股票等,許多父母選擇送給子女1間房屋,不僅保值,若能善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跨年贈與等小撇步,更可達到節稅效益。
贈與稅的課稅,是以房屋的「公告現值」為基礎。2009年1月28日起,贈與稅率從原本依公告現值乘以4~50%的稅率,改為全部乘以10%。
此外,每人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且贈與的建物、土地面積可以分割成多年贈送。
舉例來說,若父親將1間公告現值500萬元的房子送給子女,扣掉220萬元的免稅額後,280萬元的價值乘以10%,必須要課28萬元的贈與稅。
子女名貸款也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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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婆繼承財產大老婆卻要繳稅?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接獲陳情,指稱其父親生前全數財產遭小老婆家以贈與方式奪走,死後卻被國稅局視同遺產要求繼承人大老婆家繳稅。由於這類情節近年在企業界相當普遍,黃偉哲要求朝野儘速修法,以免助長歪風。
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為釐清被贈與者的課稅責任,立法院在2009年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明訂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如果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但這項規定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對於修法前的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所贈與者,若未繳交贈與稅則須併入被繼承人的債務,須由繼承人一併繳納。
黃偉哲昨天陪同陳情人「陳姓4姐妹」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傳統有重男輕女觀念,4姐妹出嫁後即無法干涉娘家事務,父親過世前全數財產被小老婆及兄弟以「贈與」和「買賣」方式奪走。由於案件發生在修法前,除了「買賣」不需記入遺產外,因贈與人生前未報稅,這筆贈與金額將視同遺產,由繼承人繳遺產稅,因此大老婆及其所生的4姐妹沒有分到遺產,卻要負擔近1億元的遺產稅。
根據國稅局的說法,陳家財產並非完全被小老婆拿光,仍有部分遺產,所以大老婆方面仍要繳稅,唯一弊病是,小老婆受贈與的財產因為沒有報稅,也要轉計到遺產金額,使大老婆方面要繳的遺產稅超過合理負擔。不過黃偉哲認為,這種情況反應出「妻不如妾,生前贈與妾獨享,死後卻由妻女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黃偉哲表示,將修法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溯及既往,讓案件無論發生在何時,都由實際的受贈者為納稅義務人,呼籲朝野立委在本會期開議後儘速推動過關。
【A16版+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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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繼承人只在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若將鉅額產財贈與給兒子、小老婆,其他沒有拿到贈與的繼承人,他們只在「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亦即,最多只是把獲得的遺產都拿去繳稅,直到繳光為止,不會波及他們本身賺來的財產。而且尚未徵起的案件一律適用。立委黃偉哲所談案件,應是個案問題,而非法制面的問題。
黃偉哲昨天陪同4位姊妹召開記者會,痛批「小老婆繼承財產大老婆需繳稅」;財政部表示,96年大法官已有622號解釋,財政部當時也配合發布第09604546720號解釋令,繼承人只是在其「遺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除非,她們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的規定,在遺產還沒有繳清稅捐之前,就先分割或交付遺贈,國稅局課不到稅,才會負遺產稅的繳納義務。而贈與稅的部分,國稅局還是會找拿到鉅額贈與的兄弟與小老婆課徵。
早年,有很多富有家庭,兒子拿到豐厚贈與財產,出嫁的女兒沒有分到,卻要繳遺產稅,造成很多訴訟案件。所以96年時,大法官做出622號解釋,以改善此不公平的問題。
上述4姊妹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鉅額財產,主要是受贈人要繳贈與稅的問題,而非遺產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92年的稅率最高為50%。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10億元給兒子和小老婆,父親應繳贈稅5億元,如果沒繳就死亡,則改為受贈人兒子和小老婆應繳贈與稅。
父親往生後,只剩下遺產2億,所以真正的遺產稅為1億。但依照舊的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的贈與10億,要拉回到遺產總額中合併計算,10億加2億共為12億,所以全部遺產稅為6億。
本案5億元贈與稅沒有繳,遺產2億元頂多全部要拿去繳稅,直到繳光為止。如果繼承人沒有繳清全部的稅捐就分走遺產,則兒子、女兒和原配等全部繼承人要負責繳清真正應納遺產稅1億元。
至於贈與稅5億元的部分,國稅局會找受贈人兒子和小老婆追補。未獲贈與的女兒和原配並不會被追補。
中國時報【A16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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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規定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為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前揭贈與行為與同法規定「以贈與論」之財產移動情形(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有別,納稅義務人宜注意兩者間之差異,以免疏忽未申報受罰。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同法規定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8年5月將其銀行帳戶存款約600萬元轉入其子乙君銀行帳戶,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除補徵應納稅額38萬元,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罰鍰,甲君以該600萬元係為乙君購買股票之資金,主張依前揭稅法規定以贈與論繳納本稅,不適用處罰規定。惟查該600萬元轉入乙君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票,而係長時間陸續購買,係乙君受贈後資金運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核定為贈與並無不合,仍應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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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稅務部 / 胡榮一副總‧葉曙雯經理‧林穗紋研究員
一、【前言】
時值結婚旺季,購置不動產是許多新人在面臨欲成家立業所伴隨而來的議題中最為重要的一環。若是家中有近期內要結婚的子女,父母可以善用年度及婚嫁贈與的免稅額度,贈與大筆資金協助子女購屋或直接贈送房子給子女,輕鬆達到幫子女置產又免繳納贈與稅的目的。惟一般人對於不動產贈與往往因不知箇中奧妙或者是對法令不夠嫻熟因而錯失節稅良機,更甚者,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稅追繳者亦大有人在。究竟為人父母者應選擇何種贈與方式來協助子女置產以達節稅效益最大化?本文即在現行法令規範下可以運用之作法分析及相關案例之介紹,期達「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
二、【實務作法與案例分析】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是實質贈與,依同法第三條規定自應課徵贈與稅。至於同法第五條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及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均以贈與論」則為視同贈與,亦應課徵贈與稅。針對不動產贈與這個議題,我們可以分成兩大層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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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把應課贈與稅的土地和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移轉給子女,再以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讓子女取得較具有市場價值的土地,將被視為贈與土地給子女,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設籍台北縣新莊市的李君,在92年1月間把一筆地目為建地的土地之部分持分,以及台北市、高雄縣鳳山市、屏東縣內埔鄉、花蓮縣花蓮市共七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贈送給他的兒子,再利用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由李君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持分,兒子取得建地的全部持分,北區國稅局查獲後,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土地價值,認定李君贈與兒子4,848萬5,600元,並應補徵應納稅額1,598萬6,971元。 廣信顏光儀估價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0)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東港稽徵所最近查獲某陳姓納稅人(未滿20歲)於96年間以300萬元購買房屋乙棟,經請其提示付款流程及資金證明時, 陳 君主張其資金來源,係母親從94至96年每年贈與100萬元合計300萬元,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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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節稅秘笈 房地產贈與 6訣竅有效節稅
【李昀(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認證課程講師)】
上篇談到房地產買賣移轉時將產生之稅賦和如何節稅,本篇介紹房地產贈與移轉時的相關稅賦問題(贈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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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繳納贈與稅的贈與標的物,如果是設有抵押權的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說,縱使債權金額較抵押權登記金額低,也不用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繳稅。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擁有第三人A一筆500萬元的債權,A因此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600萬元給甲,設定抵押權登記金額高於甲的債權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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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行使夫妻免稅贈與,想要規避遺產稅,可能會弄巧成拙。北區國稅局就發生這樣一起案例,丈夫在死亡前一年,大量將名下財產過到妻子名下,結果丈夫名下幾無財產讓妻子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已過戶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稅不減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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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獲納稅人,利用「三角移轉」方式移轉財產規避贈與稅,一筆價值1900餘萬元的土地、房屋,結果要補400多萬元的本稅,可能還要罰一至兩倍本稅的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二科指出,有名納稅人在94年間聽信仲介業者建議,將其名下價值約1900餘萬元的土地、房屋,假買賣登記給朋友;事隔8個月後,再移轉給該納稅人的女兒,來規避繳納鉅額贈與稅。本來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卻在4年後被國稅局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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