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同時,另簽定高價假買賣契約,以取得銀行十成或以上的全額貸款。

2.銀行為爭即業績或人情壓力,刻意高佔擔保品價格。
3.銀行行員不了解不動產法令,因誤判而高佔擔保品價格。
4.銀行以國產局高價標售行情,做為當地標準行情而高估。
5.樂觀估計房地產後市行情,而高估擔保品價格。
6.以當地預售行情,推估成屋房價,而造成高估。
7.債務人提供不實交易訊息,銀行員不察而高估。
8.債務人隱藏擔保品瑕疵,而讓銀行高估或誤估市價。
9.債務人提供樂觀之預期開發計畫與願景,讓銀行誤判而高估。
10.商場、餐飲、物流、飯店等不動產,提供高獲利財務報表,而高估價格。
11.以小面積高成交單價之土地或套房,誤判為正常價格而高估。
12.需求稀少地區,以少數成交個案代表行情,誤判市場而造成高估。
13.以尚未獲審核通過的獎勵容積,提出高度開發計畫,而高估地價。
14.進行變要分區中之土地,以變更後價格高估。
15.禁限建中之土地,以正常價格估價。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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