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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評論
【 林英彥 中國地政研究所所長 】05/05/02

一、前言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最初是在民國35年10月28日公布,現行條文是於92年 3月14日修正者,全文共27條,是政府機關查估地價,用以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之法令依據,可見本規則與民眾之權益有非常密切之關係,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這套施行將近60年的規則,迄今還是缺失一大堆,有再度做大幅度修正必要,本文擬針對現行規則之缺失加以評論,以供參考。

二、現行規則之缺失
規則如上述,是規範地價查估方法,而依據規則查估結果,直接用以課稅,這不僅牽涉到各筆土地價格之絕對值,更應兼顧各筆土地間之相對均衡,否則會造成稅負及補償上之不公平。另外,由於公部門之估價屬於大量估價之範疇,所以必需採取快速而公平合理之估價方法,因此下列事項必須在規則中明確規定。

地目別之判定基準:同一塊土地會由於地目不同而形成極大的價差,例如一塊土地當成農地估價與當成建地估價,其價格會相差數十倍,甚至超過百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問題在於實務上有許多土地之地目甚難判定,例如桃園中正機場附近有許多農地被改成停車場,這些土地該以何種地目估價,又如都市內有已經停工之工廠,周邊已經有很多住宅,在這種情況下,停工之工廠土地該以何種地目來估價,諸如此類問題,規則有予明定之必要。

估價單元之判定基準:所謂估價單元之判定基準,係指估計一筆或一宗土地所含蓋的面積範圍。在台灣地籍界線之劃分可以說極端混亂,實際利用時則常有數筆土地合成一宗,但也有一筆土地分成數宗利用之情形,而以往之估價均不問如何利用,一律以一筆為估價單元,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土地分割或合併後之價格,不可能是2-1=1或1+1=2,通常是會呈現2-1<1或1+1>2之現象,所以遇到數筆土地合成一宗,或一筆土地分成數宗利用時,應予如何估價,規則也有予明定之必要。

不同容積情況下之估價基準:台灣已經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而且有許多土地被劃分成不同的容積管制區,地政機關便將那些土地分割成二筆或三筆,然後逐筆估價,這犯了上述按筆估價的錯誤,應該是以土地利用單元來評估,但有不同容積問題,這該如何處理,規則也有予明定之必要。
農地、林地、漁池、牧地、原野地等所占面積很大,但這些土地該如何估價,規則並未加規定。軌道用地、寺廟用地、晒場等雜種地雖然不多,但也有規定估價方法之必要。

不規則形狀之土地非常多,對這種土地如何評估,規則並無指示。
路線價估價方法是處理大量土地估價最科學而合理之方法,但規則對路線價之設定方法、各宗地價格之計算方法等並未加規定。
地區間地價高低層次之掌握機制,更是隻字未提。
其他尚有許多缺失,不及在此一一列舉。

三、結語
我國現行之地價調杳估計規則如上述有眾多缺失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想要評估合理之地價,那無異緣木求魚,難怪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始終得不到社會大眾的信任,補救之對策,惟有從徹底修正該規則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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