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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登地價害民 地政所賠89【聯合報記者鄭惠仁 /台南報導】

地政人員登載公告地價錯誤,縣民請求國賠成功!台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誤載公告地價,金額相差近6倍,造成李姓男子土地被拍賣時,須繳納近90萬元增值稅,李訴請國賠。台南地院承審法官原本以兩者無因果關係駁回,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因公務人員疏失,才增加人民財產權不必要負擔,改判佳里地政所應賠償89萬多元,且不得上訴。

李姓男子表示,83年他向佳里鎮洪姓男子以4600萬元購買土地,土地未交易前,因地政人員疏失,將原本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誤載為「農牧用地第40地價區段」,以致每平方公尺6000元被登錄為1100元。李姓男子說,交易後發現錯誤才又公告正確價格。

也因為這項錯誤,使台南縣稅務局核定原地主洪姓男子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93年李的土地遭拍賣,稅捐機關以拍定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29元,核定他須補繳稅898216元。李姓男子說,這筆金額實際應是原地主要繳納的,卻因地政事務所錯誤,造成他要繳稅 佳里地政所應賠償他的損失。

地院承審法官認為,土地移轉現值採當事人申報,賣方在交易時對土地增值稅的負擔會列入成本考量,並反映在賣價上,且土地增值稅是在所有權移轉時才徵收。但李姓男子與原地主是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並非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移轉現值。因此即使公務人員有過失,也和李姓男子要繳增值稅沒有關係。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李男要繳89萬多,確實與地政人員誤載有關,判決賠償損失,且不得上訴。

2010/09/30 聯合報】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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