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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簽訂分管契約共有住宅 優惠稅率放寬【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政部放寬共有土地及建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限制。共有物所有人只要訂定分管契約,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建物,即可按共有土地面積比率,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率課稅。

財政部舉例,兄弟二人共有一筆50坪的土地及地上二層樓建物,持分面積各50%,一樓營業用、二樓住家用。在沒有房屋分管使用契約之下,兄弟各持有一、二樓的二分之一,因此若兄弟提出二樓自用住宅要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可適用低稅率的面積只有土地面積的四分之一。

訂定分管契約後,假設弟弟主張二樓為其自用,因其持有土地的持分是50%,二層樓房住宅部分所占土地持分面積,即可全數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而不是只有其中的一半適用,另一半要按其他較高稅率課稅。

財政部新近核釋,共有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准就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樓層,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過去稅捐機關處理這類案件,均視其有無獨立的稅籍,但許多共有土地上,極少數會另立稅籍,導致具有分管使用性質的共有建物,喪失了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的機會。

2010-10-06/經濟日報/A23/稅務法務】

資料整理: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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